《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4 浏览次数:2527 字体【

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66223540

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住建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2020年12月,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要求各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发改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明确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出台改变以往评标定标都由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形,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一项重大变革,也是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4月,合肥市公管局牵头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南京等先发地区经验做法,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充分收集各方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2021年11月3日,《办法》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试行。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招投标市场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添改革动力。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创新和亮点:

一是招标人主体地位回归。相对于传统评标方式,评定分离充分体现了招标人招标环节主体责任,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由招标人负责确定定性评标方法、定标的择优因素等,同时赋予了招标人定标的权利,招标人可以充分实现选优配强的目标,也有利于招标人对后期项目建设进度、安全、质量、履约等方面的管控。

二是创新“评、定、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办法》明确在评定分离的基础上,加强了“监”的运用,成立市监督委员会,由市监督委员会组建监督小组,对廉政风险进行管控,充分体现定标环节的公平性、科学性及合理性。

三是强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主导。《办法》明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负责人、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此举充分体现市政府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关注保障,充分体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公正透明,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的责任担当。

四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定标委员会综合考量定标候选人的资质情况、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获奖情况、信用评价、报价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因素,可以有效抑制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低价竞标等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大大降低标后异议投诉率,为项目快速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五是促进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评定分离中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定标规则,既可以满足部分重特大项目“招大招强”的要求,也可以兼顾部分项目实施对本地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大政策宣传,优化操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作落地落实。


相关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