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
章 程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部分修改,2024年5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下称“协会”,英文名称:Hefei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FPRT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个人、专家学者,以及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引导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为己任,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传递政府声音,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事业整体利益,增强凝聚力。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C区6楼。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确定纪律检查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1名,支委成员2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三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功能型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功能型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功能型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功能型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六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和信息,以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管理情况;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和会员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及时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各企事业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有关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技能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培训、咨询、服务工作,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的提高;
(六)收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提供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教材、书籍、资料等;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研讨和论坛等活动;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投诉举报,协调会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八)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贯彻政策法规;开展交流培训、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2、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3、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机构、团体和科研院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一般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更换的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
1、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
2、工程师、建造师、拍卖师等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
3、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士,积极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者。
(三)特邀会员。协会因发展需要,或开展专题论坛等活动需要,可特邀具有相关专业特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协会会员。特邀会员享有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专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邀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四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5日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