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5 浏览次数:14572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二)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罚款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罚款的限额按照《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三)强化合法性审核。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四)细化管辖和立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定,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指定管辖工作。要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需通过立法对办案期限作出特别规定的,要符合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尽快纠正违法行为、迅速恢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要求。(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流程,完善操作规范,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查询权和陈述申辩权。(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管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执法辅助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明确法制审核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本领域、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具体案件严格适用裁量权基准可能导致畸轻畸重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不予适用。要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在更多领域制定包容免罚清单,对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要落实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落实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明确集体讨论案件范围,原则上凡属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都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应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互通、协作联动、监督考核等制度。要强化合肥市“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运用。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严格遵守执行和送达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要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要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配套法律文书。市直部门要参照中央、省级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结合实际,完善本单位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中央、省级未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市直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三、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

(十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广使用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依法规范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要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制定本单位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规范用语指引。要加强音像记录装备配备,强化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加大电子化办案力度。要落实《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公示,凡属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建立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编制并公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统筹考虑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同时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有承接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争取省级支持,依法承接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规范行政处罚委托。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提升行政执法合力。要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探索推行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防止执法扰民。要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明确协助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对其他行政机关请求协助、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履行协助职责,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预警通报机制,完善管辖、调查、执行等方面的制度机制。(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检查,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司法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

(二十一)广泛开展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帮助其全面理解、准确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做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教育培训工作要于2022年6月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通知中有明确时间节点的工作,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没有明确时间节点的工作,应于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市司法局,并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市司法局。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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