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已经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2-01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2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设,规范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聘请,对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活动的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和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及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有较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公共资源交易的在库评标专家)或曾担任或现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行风、政风评议员的,对具有纪检、监察、司法、组织人事、行政执法等工作经历的或民主党派人士优先予以聘任;
(四)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五)能较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可登录市公管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申请表》提交市公管局审查,通过审查且经培训合格者,由市公管局颁发聘书。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聘期结束后无违法违纪行为且能够继续胜任监督员工作的,可予以续聘。聘任期限原则上连续不超过两届,被市公管局评为优秀特邀监督员并纳入资深监督员库的,可适当延长聘期。
第六条 对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下列项目,可选派特邀监督员进行监督:
(一)市级及县(市)、区(开发区)投资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由招标人书面申请委托的省级及其他地市进场交易项目;
(三)市公管局或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在接受委托对开标、评标及评审项目复评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开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警示,并要求其纠正;
(二)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详实记录,及时反馈至市公管局;
(三)按规定在相关开标、评标文本上签字或电子签名;
(四)在实施项目监督过程中应佩挂工作牌、着统一服装上岗,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
(五)积极协助配合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相关投诉事项的调查;
(六)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与监督活动;
(七)结合监督工作开展调研,向市公管局提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其他监督工作事项。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制度、程序规则和相关业务的知情权;
(二)参加有关监督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三)在监督过程中独立提出监督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在履行委托对开标、评标及评审项目复评等相关活动监督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市公管局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有损于公共资源交易形象的活动;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监督公正性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礼品和其他馈赠,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干预评委正常的评标行为,不得发表与监督职责无关的言论;
(四)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工作。如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五)不得在非公共场所与参与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私自接触;
(六)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及监督工作中获知的相关秘密;
(七)服从市公管局的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
(八)坚决执行廉政规定,不得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九)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参与项目监督的特邀监督员,应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抽取。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应制定相关特邀监督员监督考核制度,建立特邀监督员库及资深特邀监督员库,严格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管局应予以解聘:
(一)在聘期内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
(三)考评不合格的;
(四)不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申请的;
(五)到期未续聘的;
(六)其它不适宜再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公综〔2017〕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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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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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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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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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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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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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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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 状 况 |
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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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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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号: 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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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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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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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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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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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1、是否担任过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 否□ 2、是否从事过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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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 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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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配偶意见 |
申请人签字 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注:一、特邀社会监督员申请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及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有较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公共资源交易的在库评标专家)或曾担任或现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行风、政风评议员的,对具有纪检、监察、司法、组织人事、行政执法等工作经历的或民主党派人士优先予以聘任;
(四)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五)能较熟练操作计算机。
二、申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曾担任或现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行风、政风评议员资格相关材料。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退休、从事过工作岗位、政治面貌的材料。
(三)近2年体检报告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邀监督员诚信履职承诺书
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认真履行特邀监督员员工作职责,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交申请的各项基本信息均真实、准确,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的职责,如实记录、反映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纪守法,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不以特邀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不利用担任特邀监督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监督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支持和关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及自身形象;
六、不断学习掌握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方针、政策以及工作成效;
七、个人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参加监督工作,如实、及时向市公管局报告。
本人自愿接受市公管局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担任特邀监督员员期间,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人自愿辞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