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2022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5358 字体【

合政办秘202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2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接受同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下情形,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属所出资企业认定后,可以不进场交易:(1)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2)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场、交通枢纽中心(含公共交通服务地面、地上及地下商业配套场所空间资源使用权)、物流园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3)主业为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自持物业从事经营业务;(4)经批准交由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

三、以下情形,根据资产权属,经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科学城管委会)批准,可以不进场交易:(1)污水(污泥、中水、再生水等)处理经营权出让;(2)水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保护)类运维权出让;(3)垃圾处置经营权出让;(4)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权出让;(5)其他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四、市、县(市)、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由企业根据内部招标采购制度实施。

五、在肥西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肥西县投资的安置点项目在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试点期限一年。

六、本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开发区遵照执行 。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附件:合肥市2022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