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浏览次数:4709 字体【

合公法〔2021〕184号

各有关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印发《合肥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办法》,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7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合肥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徽采商城是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 

    第四条  徽采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徽采商城品目目录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政策和本地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为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公管局负责网上商城供应商日常监管、投诉受理和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等,市财政局负责徽采商城预算执行、采购情况监督检查、采购资金支付、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等。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徽采商城商品库、供应商的日常管理、价格数据的监测、监控和分析,发布相关调查机构对产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数据等,为采购人及供应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二)负责徽采商城供应商的入驻、培训等活动,负责制定商品采购流程和供应商管理办法等;

(三)负责徽采商城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保存,按照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电子档案;

   (四)负责建立徽采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商品上架、商品价格管控、订单响应、商品配送物流效率、合同履约评价等情况,并开展信用评价,建设和维护统一的信用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商城专项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是徽采商城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内部采购活动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切实防范采购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内实施采购;

(二)在预算控制金额范围内,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工程量清单、图纸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按照徽采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按照徽采商城采购合同(订单)约定组织进行验收和付款,并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采购人应按徽采商城提供的品目选择所需商品,不得提出个性化定制性的需求。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一)徽采商城商品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二)因特殊需求,入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 

(三)入围供应商报价均高于项目采购预算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  供应商(厂商、代理商、电商、框架协议供应商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参与徽采商城采购的项目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四)有专业的团队定期维护网上商城商品库;

(五)具备良好的本地化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六)有在互联网上开展竞价的条件和能力;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供应商库实行广泛入驻制,通过公开征集(招标)、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入驻供应商应当与交易中心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发布和维护的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交的商品应为可查询的市场通用商品,且为该品牌原厂生产商品;

(二)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电商平台公开的价格,并提供商家商品与电商价格链接;

(三)商品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数量、价格及图片、样品等内容应真实完整;

(四)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停产、缺货,应同步调整、更新和下架;

(五)供应商应保证上报材料和发布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如存在弄虚作假,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资格自动终止:

(一)自主申请注销;

(二)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三)受到“政府采购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

(四)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的;

(五)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的。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通过合肥市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任务书至网上商城,采购人登录网上商城系统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商城采购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第十五条  徽采商城的采购分为直接采购、直接竞价、反向竞价、议价等方式。参与直接竞价、反向竞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

   (一)市直采购金额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0万元(不含)、县区级在30万元(不含)(具体品目限额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规定为准)以下的、当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采购人可按照直接采购、直接竞价的方式自行选择供应商和商品,也可按照反向竞价方式采购。

   (二)市直采购金额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含)、县区级在30万元(含)以上(具体类目限额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规定为准)400万元(不含)以下、当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采购人应按照反向竞价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和商品。

第十六条  竞价公告发出后,供应商即可参与竞价。竞价项目不限制供应商报价次数。竞价时长不得少于48小时。

采用直接竞价、反向竞价模式的,竞价结束后报价最低者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系统自动默认最先报价者成交,且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预算。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徽采商城自动生成制式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提供相应服务、交付相应工程。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服务等应与上架信息相一致,禁止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劣质工程。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换货或退货:

(一)不具备货物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二)货物出现名称不符、物品缺失的;

(三)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货物标准要求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货物经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六)在保修期内,因供应商原因货物经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货物质量、运输过程中因保护不善造成货物受损、质保期临近等原因影响货物使用的。

因上述情形引起的交货延误等后果,及换货或退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工程竣工后,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验收。

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形,或者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反馈。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市公管局或交易中心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评价结果,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或者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鼓励采购人在线支付。

第二十四条  徽采商城应建立交易主体评价机制,项目验收合格后,交易各方可登陆徽采商城进行评价。采购人在线对成交供应商是否及时签订合同、是否及时交货、售后服务是否满意等内容进行评价;成交供应商在线对采购人合同签订是否及时、付款是否及时等内容进行评价。

采购人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在线评价,如不及时评价,系统将默认好评。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逾期未支付货款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其在徽采商城采购资格或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于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市财政局报送徽采商城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将超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者招标进行商城采购的;

  (二)恶意串通的;

  (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五)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合同以外的利益的;

    (六)徽采商城账号交由供应商操作的;

    (七)擅自修改徽采商城制式供货合同的;

    (八)发现网上商城供货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时,未及时向商城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反映的;

    (九)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商品经查实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由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及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反馈。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市公管局依法处理:

(一)在办理入驻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采购合同履约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

   (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材料进行投诉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并经交易中心核查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存在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投诉。采购人、社会公众可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发现供应商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或信息,或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等的,可直接予以删除。

交易中心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等有关违规行为的,对供应商做出暂停报价、商品下架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供应商交易资格,并移交市公管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国有非预算单位、驻肥单位使用徽采商城采购商品的,可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公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合肥市徽采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合公业〔2018〕4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