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公法〔2021〕181号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7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4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办法,实时公布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情况。构建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负责采集、记录、上传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须事前签订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代理机构登记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代理专职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的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代理情况、业主评价意见、交易中心评价意见、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信息。表彰荣誉信息由代理机构自行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有效期一年。
(三)不良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包含其在合肥市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八条 综合评价实行实时定量评价、综合动态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实时定量评价,是指实行“一标一评”的实时信用分值。
综合动态定性评价,是指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代理机构每季度综合评价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 综合评价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以单个项目(标段或者包别)从发布交易公告至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已完代理项目为评价单元。
第十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计分原则及分值:信用评价采取量化、累计计分方式进行。具体评价基准详见附件。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基本信息20分、良好信息50分和不良信息[100-(评价期内扣分总和/代理项目总数量)]×30%。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90分(含80分)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其中不良信息在一个评价周期累计扣分满15分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二条 在评价周期内,首次进入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代理机构,以本季度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企业业绩评价的平均分,作为首次企业业绩评价分。
在评价周期内,除基本信息变化外,代理机构无新的代理项目,其良好信息分取上期评价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C级的约谈法定代表人;
(二)列入“双随机”、“交易文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检查”等监管重点对象;
(三)其他依法依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基准》作为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责任部门日常监管依据之一和考评基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责任部门、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应在下一季度的首月第一周内将评价信息录入综合评价系统。
本办法实施后,将结合实际对综合评价基准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对综合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作出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
第十七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责任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对综合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公法〔20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基准
分项 |
评价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 |
数据来源 |
基本 信息 (20分)
|
办公场所 |
6 |
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有满足招标代理业务要求的办公场所及档案管理场所,各计3分。 |
招标代理机构 |
规章制度 |
6 |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包含人员、业务、财务、档案、应急管理等制度)计6分,每缺1项扣1分。 |
招标代理机构 |
|
人员配备 |
4 |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数量情况:3-5人计1.5分,6-10人计2分,11人以上的计4分。 |
招标代理机构 |
|
经营年限 |
4 |
1年以下计1.5分,2年-4年计2分,5年及以上计4分。 |
招标代理机构 |
|
良好 信息 (50分)
|
单位奖励 |
5 |
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或同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表彰的,每项分别计5分、4分、3分。 |
招标代理机构 |
社会贡献 |
3 |
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应急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的,以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颁发的证书、表彰、通报文件为准,每项计1分,最高计3分。 |
招标代理机构 |
|
企业业绩 |
30
|
累计招标代理项目数排名:第1-5名的计30分,第6-10名的计29分,第11-15名的计28分,第15-20名的计27分,第21-25名的计26分,第26-30名的计25分,第31-35名的计24分,第36-40名的计23分,第41-45名的记22分,第46-50名的计21分,51名以后的计20分。没有项目的计0分。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日期为准。 累计招标代理中标金额排名:第1-10名的计30分,第11-20名的计29分,第21-30名的计28分,第31-40名的计27分,第41-50名的计26分,第51名以后的计25分。没有项目的计0分。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日期为准。 |
交易中心 |
|
项目单位评价 |
2 |
项目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履约的服务质量效率等按优秀、良好、一般进行评价: 1.配置的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全过程服务及时、耐心,态度端正; 2.编制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准确、完善,有合理化建议或分析总结报告; 3.完全胜任招标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并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4.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需考评事项。 合同履约评定为优秀的比率85%(含)-100%的计2分、75%(含)-85%的计1.5分、70%(含)-75%的计1分、65%-70%的计0.5分 。 |
招标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 |
|
交易中心评价 |
10 |
在遵守交易中心管理制度上被评为优秀的计10分、良好的计8分、一般的计5分。 |
交易中心 |
|
不良 信息 |
一标一评
|
1.未与项目单位签定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的,发生一次扣1分。 2.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人员不符的,发生一次扣2分。 3.交易文件错误较多,差错率30%以上的扣2分。 |
交易中心 备案处 督查处 |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被国家、省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责令整改、扣分等情形,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严重影响项目交易进程的,发生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市场管理处 |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一次扣5分: 1.应进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2.诱导项目单位违规操作,或唆使竞争主体恶意投诉的; 3.国家对交易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未按照其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4.私下接触评委、干扰评标的; 5.将所代理项目转包他人或使用非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6.对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对符合条件的异议未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的,或对竞争主体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的; 7.异议处理阶段未依法暂停交易活动的; 8.擅自中止、终止招标,擅自变更、修改、发布交易文件、答疑、中标候选或中标结果的; 9.不按规定提供、留存交易资料或数据,或者擅自损毁交易资料包括交易数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
业务处 督查处 备案处 交易中心 执法支队 |
|||
不良 信息 |
一标一评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一次扣3分: 1.不按规定使用监管部门制定的交易文件标准文本或者评审规则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告知项目单位、监督部门的; 2.违规向竞争主体收取费用的; 3.发布、评审使用的交易文件与登记备查的交易文件不一致的; 4.交易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省市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等要约邀请内容规定的; 5.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或漏发澄清补疑(因项目单位的原因或特殊要求的除外)的; 6.交易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或存在其他不合理条款的; 7.开标、评标(审)时,代理机构人员使用电子系统或第三方系统操作失误(除不可抗力),影响开评标的; 8.无故扣押或者不按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9.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10.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竞争主体对交易文件、开评标过程、评审结果的投诉、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 11.招标失败后未认真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招标失败的; 12.在开评标时发现评标委员会、竞争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不报告监管部门的; 13.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或者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
交易中心 业务处 备案处 督查处 执法支队 |
注: 1.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2.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单位奖励、社会贡献等未发生改变的,自动带入下一评价周期;3.交易中心、业务处、备案处、督查处、执法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评价活动。4. 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评价周期内出现差错行为项目(标段或包别)个数/评价周期内代理项目总数 * 100%。 一个项目出现3个以上错误或同一问题反复修改2次以上的,在计算差错率时按1个差错计算;一个项目多个标段(包别)编制不同交易文件的,有上述情形的,在计算差错率时按照每个标段(包别)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