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秘〔202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日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和《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进行。其中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目录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加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单项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及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监理、咨询等相关的服务项目;
(五)招标人(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评定分离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市场信用、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如招标文件已有约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定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定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定标成员库中产生。
定标成员库分为A类库和B类库。其中:A类库由市政府委托市公管局负责组建和管理;B类库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市公管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亿元以上的评定分离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从A类库中产生。其它项目提出使用A类库人员或指定人员定标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
A类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市政府相关负责人;
(二)合肥市所辖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三)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推荐产生,一般由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采用集体议事法选定中标人。
第九条 其它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B类库中产生。B类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该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
(二)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且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占比不少于一半。采用集体议事法选定中标人的,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第十条 招标人自项目评审结束后即可向市公管局提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申请。
招标人自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
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及质询相关资料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
招标人应当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二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票决定标法、票决随机定标法。
(一)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三)票决随机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候选人入围,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十三条 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管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二)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三)评标小组组长或招标人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四)招标人结合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定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五)市公管局对上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汇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说明;
(六)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七)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八)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九)形成定标报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人予以公告,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定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7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及时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市公管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成立市监督委员会,由市监督委员会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
市公管局要对采用评定分离项目的评标及定标过程进行重点监管。
各市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公管局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管局应当制定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及示范文本,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导则的执行,示范文本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情适时参照执行。如需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