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565 字体【

解读单位: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66223526

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强化招标主体责任,2020年3月11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印发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合公法〔2020〕47号),有效期2年,后延期至2025年12月。但随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以及实际操作要求,需对《负面清单》进一步进行完善。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主体责任,通过制定负面清单方式,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禁止性条款进行集中罗列,规范引导招标人规范履责、不越“红线”,在交易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公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于2024年4月份启动《负面清单》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文件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于5月初完成《负面清单》初稿。

(二)政策审议完善。《负面清单》于5月13日至6月13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市重点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根据征求的意见进一步讨论完善。6月29日,提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

(三)《负面清单》印发。《负面清单》经修改完善后于7月18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压实招标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招投标市场秩序。

五、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共5个方面56条,修订内容主要为:

(一)明确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项目范围。对于原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负面行为,增加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类型的范围。

(二)完善招标公告要求及招标条件设置限制要求。一是增加了招标公告载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要求,进一步畅通异议渠道。二是增加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投标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要求投标人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等3条对于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条款及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对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

(三)删除招标文件发售日期的要求。根据当前政策规定,招标文件已全面免收投标报名费,“发售期”已不符合实际操作。

(四)优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收取要求,以及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置要求。一是根据当前政策规定,将原来的施工货物和勘察设计类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要求2款内容调整为3款内容,分别明确施工、货物、勘察设计3类项目的不同要求,同时明确房建市政施工类项目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者超过50万元,并增加相应依据。二是增加了“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三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增加了允许承包人以银行保函等形式替代预留保证金的表述。四是增加了限定或指定三类保证金以现金等特定形式提交、未依法依规退还保证金或无息退还等禁止性条款。五是增加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依法设置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负面行为内容,并增加相应依据。

(五)增加合同签订后续相关要求。一是增加了“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签订时间作了具体要求。二是增加了“未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强化招标人对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创新举措

(一)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退行为。明确了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和退还各类保证金,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范。

(二)落实招标环节营商环境要求。明确了项目不得违法设置行政许可条件、特定证书或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三)加强招标项目档案管理。明确了项目的招标档案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安全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强《负面清单》宣贯解读,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及时收集各方主体的反馈信息,适时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