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浏览次数:1266 字体【

合公法〔2024〕129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压实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责任,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进行,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依法依规依约对整个招标代理过程全面负责的专职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招标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实际问题,提供招标服务所需要达到的职业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服务、协助异议和投诉处理、交易档案资料归档等工作。

招标代理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的内容和特点成立由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成员数量不少于 2 名,其中 1 名为项目负责人,其余为辅助代理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安排不同人员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复核工作,不得安排本代理机构以外人员协助开展相关代理工作。

五、实行项目组成员实名制。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核查项目组人员身份、社保信息及执业、职称等信息真实性、有效性。

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代理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替换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六、项目负责人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依法依规外,还应自觉遵从以下要求:

(一)规范使用示范文本。招标文件语言规范、严谨、准确,否决投标的情形应当集中统一列明,避免出现歧义;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应当协调一致,避免前后矛盾;

(二)规范执行导则。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奖项、荣誉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量体裁衣”;

(三)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接受异议、投诉的方式,接受在线异议、投诉。

七、项目负责人或者辅助代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等有关规定,在评标现场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评标活动保密工作,除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特邀监督员、现场设备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二)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招标人代表身份信息;

(三)协助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四)提醒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五)应评标委员会邀请协助核对评标结果及评标报告;

(六)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尽职责。

八、项目负责人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九、项目组成员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等恶意串通投标;

(二)拒收投标人依法依规提出的异议;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四)在评标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越权代替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在评标委员会间传递评分信息、回避监控设备与评标委员会私下接触、超越招标文件规定向评标委员会解释或者倾向性提示、利用熟悉评标系统的便利违规操作、传送暗语或者手势等干涉评标活动;

(五)索贿受贿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为其提供投标策略;

(七)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代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

(八)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负责人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督考评。在综合评价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在代理项目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或不良行为记分累计10分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