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5384 字体【

合公业〔2024〕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对《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本清单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合公法〔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1、前期阶段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条、第十四条
《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16〕11号)第一条、第三条
3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4 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 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2、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
6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六)条
7 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8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9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
(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5)设定投标人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6)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投标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7)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资格条件、中标条件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9)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3、4、6、7、8项
(10)要求投标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
(11)要求投标人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
10 (1)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2)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
1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
12 (1)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2)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0项
13 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14 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15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16 (1)通过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7 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18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2)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19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20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21 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合公法〔2024〕101号)
22 (1)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超过投标总价的2%的或者超过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在货物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3)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或超过10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2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25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6 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第二条
2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28 (1)限定或指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以现金等特定形式提交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二条、第三条
(2)未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于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未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9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依法设置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建市规〔2023〕2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合政〔2022〕204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合建〔2024〕36号)
30 缺陷责任期超过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
31 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32 未按要求在开标时间3日前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24〕30号)第七条
33 减损投标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34 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35 设定非必需的证明事项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3、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36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1项
37 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2项
38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3项
3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4项
40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41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4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4、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
43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44 (1)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45 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
46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未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一条
47 未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
5、监督与纪律
48 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49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0 招标人评标结束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1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2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53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
55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未予以更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56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