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694 字体【

合公法〔2024〕101号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提出问题或者不同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异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异议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异议,不得以异议为手段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异议人进行虚假、恶意异议。

第五条 异议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处理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未明确或者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由招标人负责答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接收到的异议书移交招标人并协助招标人做好答复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异议人”)要高度重视异议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纳入内控制度,逐步形成接收、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既不相容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鼓励异议处理电子化。异议提出、异议答复均可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进行。

第二章 异议提出

第九条 被异议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异议人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现场开标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网上开标的应当在开标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四)对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未提交或者未解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异议人,应视为与招标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招标投标过程、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异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异议人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异议事项和内容,且与招投标活动关联;

(三)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

(四)异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并能提供合法来源;

(五)对被异议人已就异议事项作出答复,但异议人依据新的事实证据再次提出;

(六)同一异议事项未经被异议人处理;

(七)异议事项未进入投诉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书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将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异议书应当据实署名,从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异议需签名并加盖签章。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异议,但应当向被异议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内容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者补充材料。

异议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异议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异议主张的,由异议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投标人以联合体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或者联合体各方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异议相关事宜,并向被异议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第三章  异议受理

第十六条 被异议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异议人在规定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书。

第十七条 被异议人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签收。被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申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被异议人签收。

第十八条 异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被异议人自收到有效异议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不予受理异议,被异议人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所述情形,经被异议人指出后,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未改正的,不予受理异议,被异议人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异议人在异议期内予以改正的,以被异议人收到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者补充材料的,以被异议人收到修改或者补充材料之日重新计算异议受理日期。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被异议人受理异议后,可采取以下方式核实:

(一)查阅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有关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初核;

(二)互联网查询了解有关信息;

(三)向有关部门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投标人的意见;

(五)招标人组织实地核实;

(六)向有关行业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

(七)向中标候选人了解相关情况;

(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异议;

(九)其他依法核实方式。

异议答复时,不得把中标候选人的回复意见、评审专家的复查复核材料或意见、专家论证意见、调取的证明材料等转交给异议人视为答复。

第二十条 被异议人审查后认为异议事项不成立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异议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招标活动、中标结果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对开标提出的异议,存在开标程序不正当、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对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合格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被异议人在异议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异议人对异议内容作出违背其意愿的修改;

(二)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评标专家或者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依规处理异议;

(三)异议事项证据确凿、差错明显而拒不改正错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异议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理异议后,被异议人应当对异议事项逐条答复。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答复异议的,答复内容需经招标人确认。

第二十三条 被异议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有异议的,被异议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或者在开标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

(二)异议受理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异议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日期。

第二十五条 异议答复作出前,异议人可以撤回异议。

被异议人发现异议事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异议答复过程终止。异议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异议答复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认真对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对异议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经与异议人必要的沟通后再答复;

(二)不得以“初步回复”“正在核查”等词语先行答复,规避答复有效期;

(三)对异议事项应当一次性答复,且答复内容应当与事实相符;

(四)对异议事项是否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结果产生影响作出确认,有明确的意见和结论,不得敷衍;

(五)异议答复应当回复给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 被异议人答复异议仅限于异议人所异议的事项,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增加内容,也不得泄露下列事项: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二)尚未公示的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及评标有关情况;

(三)投标人的报价明细;

(四)投标文件,依法依规已公布的除外;

(五)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被异议人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异议人的书面答复或者答复记录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异议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被异议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并由其有关业务部门依职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异议人应当对异议处理过程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或者其他介质的材料留存,不得遗失或毁损。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被异议人发现有关违法违纪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者纪监、公安、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被异议人应当及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对异议处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监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被异议人处理异议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关于异议处理的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及开发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异议书(格式)

2.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3.异议答复函(格式)

附件1

书(格式)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提出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异议项目的编号: 标段: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三、异议事项事实及理由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单位名称(公章):

异议书制作说明

1.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异议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异议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异议书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须由异议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3.异议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异议人若对项目的某一标段进行异议,异议书中应列明具体标段号。

5.异议书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异议书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附件2

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异议提出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等)的异议书,我单位已于 日收悉。经核实,你(单位)的异议书存在以下不予受理的情形:

1.(具体不予受理情形)

2.

......

依据《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异议。

如果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满意,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向 (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提出投诉。

单位名称(公章):

附件3

异议答复函(格式)

(异议提出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等)的异议书,已于 日收悉。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异议事项1

答复内容:

答复依据:

证据:

二、异议事项2

答复内容:

答复依据:

证据:

……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你(单位)对本异议答复不满意,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提出投诉。

单位名称(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