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789 字体【

合公法〔2024〕56号

各有关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已经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4-008”,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9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     

第四条 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负责采集、记录、上传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监管部门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其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记录和报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代理行为,强化综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条 综合评价采取实时定量评价(一标一评)与综合动态定性评价(季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有与代理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代理机构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新。

代理机构采用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代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代理项目的相应能力,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与项目单位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协议),明确代理范围、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代理机构应当按合同(协议)约定开展代理业务。

鼓励代理机构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服务能力,协助项目单位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论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招标计划发布、合同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事前事中事后业务,提供专业化代理服务。代理机构接受上述委托事项的,应在代理合同(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故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向中标(成交)人转嫁无法定依据的费用。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当开具发票,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收。

交易文件约定收费事项应当与代理合同(协议)一致。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制度,妥善保管交易活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交易文件、视频音频及交易数据等资料。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基准)根据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交易规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制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接受评价,实行同值计分,从业人员评价计入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周期为3个月。综合评价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以单个项目(标段或者包别)从发布交易公告至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已完代理项目为评价单元。

综合评价基准作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依据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评价基准,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应在每个季度评价周期后的次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信息录入综合评价系统。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履约行为情况等3个部分组成,服务质量、履约行为情况实行扣分制。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情况得分+服务质量情况得分+履约行为情况得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包含其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该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分为五个等级。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的为AAA级,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AA级,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A级,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为B级,低于60分的为C级。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评为C级:

(一)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存在虚假招标的;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的;

(四)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等恶意串通投标的;

(五)擅自修改、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交易数据等资料的;

(六)存在其他类似行为的。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在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3个月。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支持综合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招标的项目单位选择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承担选择等级低的代理机构的风险。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综合评价基准中不良行为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向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发送工作提示函、建议书、风险提示单等。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综合评价为B级以下的,列入监管重点对象,予以预警,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综合评价为C级的,责令提交整改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在综合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布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公法〔202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

分项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

数据来源

基本
情况
20分)

内部制度
4分)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包含人员、财务及档案、应急管理、岗位互相监督等制度)计4分,每缺1项扣1分。

招标代理机构
(加盖公司印章的材料)

从业人员
4分)

有满足招标代理业务需求的从业人员3人以上的计2分。
具备相关行业高级职称或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一级)的,一人加1分;具备相关行业中级职称或省级注册执业资格(二级)的,一人加0.5分;同类别按高级别计取,同一人同时具备多项注册执业资格按一人计,最高2分。

招标代理机构
(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企业业绩
10分)

评价期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标段数排名:第1-15名的计10分,第16-30名的计9分,第31-45名的计8分,第46-60名的计7分,第61-75名的计6分,第76名以后的计5分。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日期为准。
评价期内招标代理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15名的计10分,第16-30名的计9分,第31-45名的计8分,第46-60名的计7分,第61-75名的计6分,第76名以后的计5分。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日期为准。

交易中心

业主评价
2分)

项目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履约的服务质量效率等按优秀、良好、一般进行评价:
1.配置的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全过程服务及时、耐心,态度端正;
2.编制的交易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文件内容准确、完善,有合理化建议或分析总结报告;
3.完全胜任交易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并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4.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需考评事项。
合同履约评定为优秀的比率85%-100%的计2分、70%-85%的计1.5分、60%-70%的计1分,60%以下的计0.5分。

项目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

服务
质量
30分)

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代理项目过程中因主观原因造成交易数据延迟、重复、错误等,导致交易平台被上级管理部门扣分的;
2.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组织开标活动的;
3.擅自携带手机、其他通讯设备或录像设备,未经允许携带手提电脑进入评标封闭区域的;
4.评标期间使用评标室电话、网络等对外透露评审相关信息的;
5.干扰评审委员会正常评审或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发布在交易中心网站的公告、公示、文件等存在内容错误、错敏词、暗链等,造成严重负面舆情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交易中心

较重服务质量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1.违规操作开评标设备,造成监控数据、评审数据丢失的;
2.交易过程操作失误导致交易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系统数据的;
3.无正当理由离开评标室或与其他评标室人员非正常接触的;
4.未经批准,项目评标至夜间22点拒不接受隔夜住宿安排的;
5.对评定分离项目服务保障不到位,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未在规定时间组织定标活动的;
6.对暂不予退还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冻结”,导致系统自动退还不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较重服务质量问题。

一般服务质量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1.项目登记资料存在问题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2.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评价指标中,存在交易环节(如交易公告、招标文件、答疑、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一次性成功率低于80%的;
3.发布在交易中心网站的公告、公示、文件等存在内容错误、错敏词、暗链等,但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4.无故未及时发放专家费用导致被投诉的;
5.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评委、社会监督员申请的;
6.项目档案归档不及时的(以电子档案系统预警时间节点为准);
7.因电子档案归档不完整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8.其他违反平台管理的一般服务质量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5分:
1.未按规定进行评标场地申请、变更、取消的;
2.需要提交纸质标书、答辩、二次报价或需要封存标书,未在项目开标前提出申请的;
3.在项目评标前,未及时将业主代表、非专家库专家信息录入系统,导致业主代表、非专家库专家无法进场的;
4.开标时玩手机或开评标时打瞌睡等不认真履职情形的;
5.项目完成评审后未及时填报向省专家库抽取终端推送的项目信息、专家劳务费信息的;
6.完成开标、评标后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室电脑设备、视频设备或遗留项目资料的;
7.其他因代理业务不熟悉或不服从现场管理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履约
行为
50分)

代理
行为
情况

严重
不良
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3.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提供咨询的;
4.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禁止性规定的;
5.发布、评审使用的交易文件与登记备查的交易文件不一致的;
6.对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予抵制、不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
8.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被国家、省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责令整改、扣分等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严重影响项目交易进程的;
9.故意拖延、隐瞒相关交易主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涉黑涉恶线索,拖延或者制造虚假材料,歪曲交易真实情况的;
10.擅自重新评标评审、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直接废标的;
11.未依法报经监管部门核准,擅自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交易中心
备案处
督查处
业务处
执法监察支队
市场处

较重
不良
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1.未按规定的时间、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或者漏发澄清补疑(因项目单位的原因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的;
2.交易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省、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等相关规定的内容,或含有违反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内容的;
3.在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材料中,诱导或要求参与竞争主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供潜在竞争主体信息、投标资料的;
4.诱导项目单位违规操作,或者唆使竞争主体恶意投诉的;
5.擅自中止、终止交易,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交易文件或者未按审核内容发布公告的;
6.违法违规限制潜在竞争主体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
7.私下接触评委、暗示或者干扰评标评审,致使评标评审不能客观公正的;
8.对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质疑)予以拒收,或对符合条件的异议(质疑)未按规定回复或记录的;
9.异议(质疑)处理阶段未依法暂停交易活动,或因异议(质疑)处理不规范导致投诉举报的;
10.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影响交易公平公正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交易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等与委托合同(协议)规定不一致的,或者违规违约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
12.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者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13.对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及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放的建议书、提示函等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较严重行为。

交易中心
备案处
督查处
业务处
执法监察支队
市场处

一般
不良
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1.未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2.招标代理合同(协议)载明的项目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人员不符的;
3.使用监管部门制定的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不规范,未按评审导则编制交易文件的;
4.未充分了解项目单位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交易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导致项目终止或给开标评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5.交易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规定或约定模糊,或者存在明显的内容文字错误等,影响潜在竞争主体理解、识别等情形的;
6.采用电子交易过程中出现项目数据推送不及时、填报错误、推送环节不完整等情况的;
7.交易文件中引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制度文件或者条款的;
8.评标评审过程中,对评委对交易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9.开标、评标时,代理机构人员使用电子系统或者第三方系统操作失误(除不可抗力),影响开评标的;
10.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专家劳务费,或者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
1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12.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竞争主体对交易文件、开评标过程、交易结果的投诉、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
13.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的;
14.因代理工作失误造成交易活动延误或者导致废标、流标的;
15.国家对交易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未按照其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交易中心
备案处
督查处
业务处
执法监察支队
市场处

双随机检查

由市场处根据上述代理行为评价标准开展评价。

市场处

注:1.代理机构的企业业绩以在交易中心代理项目计,按照得分高的计分;2.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由代理机构自行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真实性负责;3.在服务质量考评中,同一代理机构被多个交易中心评分的,按最低分计分;4.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改变的,自动带入下一评价周期;5.代理同一项目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以最高分计分;6.同一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被多个部门分别扣分的,按平均得分计分;7.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8.交易中心、业务处、备案处、督查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场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