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接受同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下情形,经认定后可以不进场交易。其中,市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市属所出资企业认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
(一)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
(二)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场、交通枢纽中心(含公共交通服务地面、地上及地下商业配套场所空间资源使用权)、物流园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三)主业为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自持物业从事经营业务;
(四)经批准交由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
三、市、县(市)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根据招标人内部招标采购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6号)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开发区遵照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