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66223591
2024年2月22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合政办〔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印发实施。现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随着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创新发展,国家、省相关制度规定的不断完善调整,我市现行《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及实际操作需要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修订了《管理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招标采购制度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关键。《管理规定》全面理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变更和流标处理流程,明确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变更为其他交易方式,压实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招标采购制度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市公管局于2023年5月份启动《管理规定》起草工作,于5月初完成《管理规定》初稿。
(二)政策修改完善。《管理规定》于2023年5月份广泛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国有平台公司意见,同步按照规定向省公管办、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发函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1月份,市公管局针对新修改的内容,再次向市财政局、保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市公管局根据征求的意见进一步讨论完善。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根据程序安排,《管理规定》通过了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
(四)文件印发。2024年2月22日《管理规定》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压实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招标采购制度的主体责任,依法合规选择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动我市政府投资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六章22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主要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内进入市级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变更。主要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或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网站公示以及审核报批程序后实施。明确可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项目必须适用的法律情形。明确细化具体审核报批实施主体及流程。
(三)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主要明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网站公示以及审核报批程序后实施。明确细化具体审核报批实施主体及流程。明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无需审核报批。
(四)规范资产交易、资源交易和农村产权交易方式。明确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租赁、企业增资等资产类项目的交易方式选择;明确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等资源类项目的交易方式选择;明确农村产权类项目的交易方式选择。
(五)规范涉密及应急项目交易方式。明确经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其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审核报批程序。明确紧急项目需取得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紧急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实施采购。
六、创新举措
(一)规范分散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增加了市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扩大了范围,对分散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作了进一步规范。
(二)简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流标处理。《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章节均对流标转方式项目作了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经评审不足3家的如具备竞争性仍可以继续评标,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招标流标即允许变更方式,较原《管理规定》简化了流标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招标采购效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公管局将进一步做好《管理规定》的宣贯工作,并按《管理规定》严格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