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391 字体【

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66223818

现将《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深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效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11月,市公管局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文件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于1127日至1227日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局各处室及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征求意见。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范围、实施具体标准、工作要求四个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1.明确“轻微不罚”适用条件和范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设定。
    2.
对“轻微不罚”适用条件下的“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情形的具体标准认定予以明确。
    3.
对实施“轻微不罚”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执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落实行政执法记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等。为保持政策制度的统一性,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制定了上述清单。

六、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重点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认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等核心裁量要素进行细化,以此推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推动制度落实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大制度宣传和执行力度,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