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23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8 浏览次数:2969 字体【

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66223591

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合肥市2022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目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目录》旨在界定进场交易范围,明确交易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管理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为适应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发展,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对合肥市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资产类、资源类、农村产权类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规模与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11月初,市公管局根据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了《目录》草稿,并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充分收集各方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录》(修订稿)。20232月,《目录》经市公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性审查后由市政府办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和相关部门要求,取消特许经营权经审批可不进场交易以及肥西县试点安置房项目等内容,同时结合有关部门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部分表述。主要调整以下内容:

1、规范可以不进场交易项目的审批主体。将“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属所出资企业认定后,可以不进场交易”修改为“经认定后可以不进场交易。其中,市属企业由市属所出资企业认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修改理由:根据《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号)第五十五条内容修改表述,更为清晰明了。

2、取消特许经营权项目经审批可不进场交易规定。根据市司法局牵头制定的《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18号)第十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拍卖等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交易,要求进场交易。

3、鼓励市、县(市)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旨在探索规范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场交易。

4、取消“肥西县投资的安置点项目在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试点工作。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项目类别、交易限额进行对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开展培训宣贯。将《目录》纳入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业务培训工作之中,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

(三)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收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交易各方主体的反馈信息,认真研究分析,结合上级文件精神,适时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