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8187 字体【

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 联系方式:66223540

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2020年1月,市公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出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为全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对电子招投标要求不断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明确,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市公管局启动《规程》修订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有助于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更加规范,更好维护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加快投资建设项目落地提供有效支撑。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规程》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市公管局仔细研究了《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制度,充分借鉴外地先发地区做法,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会商,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为提高修订质量,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征求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及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意见、上报省发改委征求上级部门意见等方式充分收集各方意见,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规程(修订稿)。2022年11月,《规程》经市公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完成修订。

四、工作目标

拓展应用广度,完善工作流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不断深入,不断提高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率,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破除隐性门槛,为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为各类市场主体注入发展新动能。

五、主要内容

《规程》(修订稿)共二十七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操作流程、意外情况处理等方面对我市电子招投标进行系统规定。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房建和市政项目、进场交易的国企采购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项目电子化交易流程,《规程》将适用范围扩大为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同时综合考虑省级水利和公路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权限问题,《规程》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除市场主体库规定。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全省统一共享的市场主体库要求,目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不再负责合肥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库建设和管理,改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且主体库中企业业绩信息已不在评标环节中应用,原条款已不再适用。

(三)进一步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明确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规范数字证书及电子签证使用。明确电子招投标各方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完善意外情况处理。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补充完善系统恢复后处理流程,统一项目恢复后解密时限认定事宜,明确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系统出现意外情况导致项目中止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大政策宣传,完善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强化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