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督查处 联系电话:66223546
现将《关于对〈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内容条款修改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对《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条款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市公管局督查处启动《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初稿经处室内部多次讨论、研究,并分别征求局业务处室、交易中心、执法监察支队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吸收采纳;3月中旬,根据局长办公会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定稿。
四、工作目标
明确行政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更好地适应政府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五、主要内容
新增了“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违法情形,并对该权力事项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六、创新举措
为保障项目按照合同顺利实施,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违法情形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履约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约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二)违法情节与后果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一般违法行为指不具有轻微违法、严重违法情形;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处罚标准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消当事人3年至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消当事人4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文件实施后,所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均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案卷进行检查,了解是否存在不规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