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项目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26 浏览次数:5002 字体【

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66223591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项目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版)的通知》(合政秘〔2022〕18号)文件要求,合肥市要在政府采购领域,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规范现行做法,制定本通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管局根据要求,结合合肥市当前实际操作情况,起草了《通知》。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拟定初稿后在市公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意见征集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

五、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项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商业信誉、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二是明确在政府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供应商只需以一份承诺函或声明函,不再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规定了承诺形式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书面作出信用承诺函。四是对供应商提出要求,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市公管局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六、创新举措

在政府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建立了信用承诺制度,以承诺函(声明函)替代复杂的证明材料,有效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大政策宣传,同时结合市公管局常态化开展的交易文件评估工作,督促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