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66223818
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促进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面规范异议各方主体行为及异议处理各个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暂行办法》规范了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其处理活动,建立了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机制,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市工程建设良好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市公管局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于4月8日至5月8日通过市公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意见。4月30日,组织召开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部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与。5月13日,经市公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登记。
四、工作目标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异议处理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招投标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七章3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8条)主要为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异议解释、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及遵循原则。
第二章异议提出(第9-15条)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当事人提起异议的时限、主要内容、基本要件、相关证据等。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16-18条)主要规定了异议受理基本流程、受理时间等。
第四章异议处理(第19-21条)主要规定了对异议事项核实方式、处理方式及禁止行为等。
第五章异议答复(第22-29条)主要规定了对异议事项答复时限、答复主要内容、异议撤回条件、异议答复基本原则及禁止行为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0-32条)主要规定了被异议人对问题线索移送、对恶意异议行为处理等。
第七章附则(第33-36条)主要规定了异议处理不收取费用、解释机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暂行办法》是填补了对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活动实施监管的短板,进一步明确异议受理、异议处理、异议答复等内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多种途径向招投标各方主体进行宣贯;加强技术保障,健全完善电子化异议处理系统;强化贯彻落实,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