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3186 字体【

解读单位: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66223599

2024年3月27日,《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24年版)》(合政办〔2024〕12号,以下简称《目录》)印发实施。现将《目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发改委先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以下简称《目录指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23年版)》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目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目录》旨在界定进场交易范围,明确交易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除海洋资源交易、草原交易外的全部内容纳入《目录》。因合肥市不涉及海洋资源交易、草原交易,该2类内容未纳入《目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市公管局于2023年12月初启动《目录》起草工作,于12月中旬完成《目录》初稿。

(二)政策修改完善。《目录》于2023年12月,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单位意见,同步按照规定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发函征求意见,并通过市公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2月,市公管局针对修改的内容,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单位开展座谈讨论,再次征求意见。市公管局根据征求的意见进一步讨论完善。

(三)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3月18日,《目录》通过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平竞争审查;3月25日,《目录》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四)文件印发。2024年3月27日《目录》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五、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增加了集中交易项目类别;并结合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部分内容的表述。主要调整以下内容:

1.规范集中交易项目分类。“公共事业管理”项目类别不属于资产交易类项目,从该类删除,列入新增的公共事业管理类项目。

2.新增集中交易项目类别。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对照《目录指引》,在资源类新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项目类别;在资产类新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转让”“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租赁”4个项目类别,并将原资产类各项目类别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

3.合理设置限额标准及范围。采纳有关单位在征求意见期间提出的建议,在政府采购类内容中明确分散采购项目须进场交易;将资产类“自然资源及设备租赁”项目类别中设备租赁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在农村产权类各项目类别中均新增开发区的相关内容,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具体内容。

4.调整部分内容的表述。参照《目录指引》,将资源类“林权交易”项目类别中“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调整为“国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让”;采纳有关单位意见,调整了政府采购类相应内容表述。

六、创新举措

(一)明确市、县(市)区、开发区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根据招标人内部招标采购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二)为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监管,从有利于矛盾化解角度考虑,将农村产权类、公共事业管理类的交易平台、监管部门均调整为县(市)、区(开发区)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项目类别、交易限额进入对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开展培训宣贯。将《目录》纳入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业务培训工作之中,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

(三)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收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交易各方主体的反馈信息,认真研究分析,结合上级文件精神,适时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