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4808 字体【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现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指南(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

                    

 2022年11月14日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指南(2022年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适用范围

1.本指南适用于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委托。
    2.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招标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点和需要、以本指南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

三、招标代理服务类别

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招标代理服务。

四、招标代理服务要求

1.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代理业务处罚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

3.招标代理机构无特定资质要求。
    4.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5.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期限按照合同约定。

6.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等不合理费用。

五、招标代理服务对象

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招标代理服务内容
    
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布招标计划、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如有);

2.协助项目单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项目登记信息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3.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范本、评标办法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发布;
    4.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

5.协助项目单位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6.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7.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支付评标(评审)专家费用,不得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评审费、辛苦费等费用;
    8.依据合同,协助办理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公开;

9.编制和提交招标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

10.及时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项目档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存招标采购项目资料的,应当妥善保存;

11.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招标代理服务方式

1.在承接业务前,应充分了解拟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对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采取防范措施,代理项目存在需要本公司回避情形的,不得承接。

2.招标代理机构受项目单位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应与项目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3.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采购项目后,应依据项目特点和技术经济需求等,组建由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招标代理项目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
    4.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环境和项目单位的期望,向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项目单位权益的实现。
    5.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招标代理活动中的文件和成果经分级审核后方可向项目单位、投标人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发出。

6.在合同履约期限内,招标代理项目组中的关键成员应相对固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条件。  

7.招标代理机构应获取实施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和信息,包括招标采购项目前期批复资料、技术经济资料、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单位实施招标采购的计划、需求等。当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招标采购条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项目单位,说明原因。

8.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应予以提醒和劝阻,并向项目单位作出必要的解释。
    9.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与答疑等应经项目单位确认。

八、办理进场交易项目

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网址: http://ggzy.hefei.gov.cn/bszn/016001/guide.html1)。根据相关办事指南的提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电子服务系统办理新办电子证书(CA)并与交易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提交应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相应材料---提交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公告---开评标场地使用申请---办理专家抽取---办理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的申请---发布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发布招标采购中标(成交)公示(公告)---发放招标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办理未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办理合同备案并公示合同---退还中标(成交)人投标保证金。

九、中介服务成果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法律效力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后具备法律效力,并作为后续招标采购事项的依据。

十一、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并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运用专业技术与技能及法律法规政策知识为项目单位提供完成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4.协助项目单位处理异议(质疑)事项,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5.自觉遵守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制度,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配合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

6.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招标采购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招标采购流程涉及数据填写准确,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7.发现招标采购过程中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主要责任

1.对其盖章或签字的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对接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采购结果负责;

3.对自身原因导致的招标采购失误负责;

4.对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行为负责;

5.对超越项目单位委托范围且项目单位拒绝追认的行为负责;

6.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予以响应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十三、咨询、投诉途径

1.咨询渠道: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12345。

2.投诉电话:0551-66223589,联系人:钱工。

3.信函投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邮政编码:230091。

本指南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551-66223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