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7 浏览次数:1052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已经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2-035”,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力服务好“六稳”“六保”工作大局,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中标人(成交人)、竞得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及区(开发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其管理。

第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不良行为管理采用记分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基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的标准。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在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认定部门及认定依据等。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

第九条  监管部门首次发现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同时竞争主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监管部门可以给予预警。

第十条  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预警或记5分的,披露期为一个月;不良行为记录为记10分及以上的,披露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竞争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基准分值增加5分记分:

(一)两年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的;

(二)在监管部门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配合调查,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竞争主体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提供串通投标或专家违法相关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按基准分值减少5分记分。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应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人(委托方)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转让(租赁)公告中和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的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第十五条  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合公法〔20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基准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成交)人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记5分。

2.招标人已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0分。

招标人已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能够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并取得招标人谅解的,记5分。

3.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的,记10分。

4.竞争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①竞争主体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竞争主体之间约定中标人(成交人);③竞争主体之间商定部分竞争主体放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争主体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交易活动;⑤法律规定属于串通投标或恶意串通的其他情形。

5.竞争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①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②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③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④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⑤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⑥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⑦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⑧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投标行为。

6.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竞争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记10分。

7.不按转让(租赁)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记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①在同一项目上被招标人多次反映存在履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②因履约问题被约谈后到期仍不能完成履约承诺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记10分。

9.竞争主体明知其单位的资质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并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记5分。竞争主体存在故意不提供投标所需业绩、奖项等相关材料等不以中标为目的参与交易活动行为,对交易结果造成影响的,记5分。

10.在合肥行政区域内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提起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分。

11.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调查或约谈的,记5分。

12.投标文件中出现加盖同一项目其他竞争主体公章的文件资料等的,记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