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管局修订出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13 浏览次数:4030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维护竞争主体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近日,市公管局修订出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强化对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适当缩短披露期限。监管部门应在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认定部门、认定依据及认定日期等。将披露期由原来的六个月调整为三个月,首次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两年内被再次记录不良行为的,披露期由两年调整为一年。

二是建立申诉救济渠道,申诉成立的,撤下不良行为记录。竞争主体对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监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原监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三是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优化调整相关不良行为的记分分值。优化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调查或约谈等不良行为的记分基准,更好地发挥信用支撑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作用,扶持帮助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