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购〔2022〕55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三、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四、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由主管预算单位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通过“徽采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含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同步确认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徽采云”平台政府采购任务书中的预留份额实施政府采购。未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应在意向公开和采购公告中说明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的质疑投诉。政府采购工程应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等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五、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皖财购〔2020〕16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开放“徽采云”电子卖场准入
建设全省统一的“徽采云”电子卖场,采用承诺公示制开放供应商注册,允许个体工商户参与注册,不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积极引入厂家、电商,丰富商城商品库,稳定商品价格,对电子卖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统一管理。搭建电子卖场APP,提高采购人和供应商工作的便利性。利用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电子卖场合同在线签订,实时备案。
七、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作为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负责展示全省政府采购政策和全流程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发布本地区政策文件,并动态更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范格式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
除框架协议、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八、建立履约补偿机制
采购人应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组织履约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第二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九、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坚决清理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坚决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坚决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期限内的质疑函,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质疑函;必要时可请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进一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行政处罚机关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信用安徽等网站公示,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严禁“以管代罚、应罚不罚”现象,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指导。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做好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的公开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7日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