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列出95项禁止设置条款

发布日期:2020-09-25 浏览次数:3287 字体【

    为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2020年,合肥市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清理取消各类限制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定,禁止在招标采购文件中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及设置与招标采购项目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技术商务条件和评标加分指标,共列出95项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明确招标前期阶段、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监督与纪律5大类50项负面行为内容。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严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严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严禁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严禁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严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等。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3大类45项禁用内容。严禁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严禁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严禁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严禁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