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4 浏览次数:3085 字体【

皖财购[2021]34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中央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四、分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除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外,凡列入年初预算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需求确需论证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一律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化申报(备案)。申报商城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采购人,直接登录商城采购;申报集中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集采机构或采购人,委托当地集采机构采购,当地没有集采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申报分散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采购人,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已列政府采购预算,但执行中属于紧急、涉密等非政府采购的,申报其他采购计划,任务书下达采购人,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预算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合同签订后,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并及时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规范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因政策变动或计划变更等原因不再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视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采购结余资金确需用于新增采购项目或追加采购合同的,由主管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归口支出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省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调剂使用。

七、发挥集中带量采购优势

    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全省各行业、各地区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进行统一采购或联合采购,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优势。组织统一采购的,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公文或采购人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明确统一采购的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责任等事项,并依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预算单位统筹市县资金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需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八、提高全省网上商城采购限额

    提高全省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省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市县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市县可视情适当调整网上直购或反向竞价限额标准。各地网上商城要加强平台建设,做好价格监测,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合理设置准入条件,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规模、行业、地域等门槛条件。

九、简化采购审批备案程序

    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以及购买进口产品的,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在线提交,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在线审批。省级以下预算单位变更采购方式以及购买进口产品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鼓励市县通过“互联网+”平台,推进在线审批业务开展。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平台上传附件资料,实行在线备案。其中,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首台套等“三首”产品以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需要审批审核的,省财政厅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十、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随意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施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适用于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十二、加大政采贷融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采贷政策的重要意义。积极通过培训宣传、政策解读及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宣传政采贷政策。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参与服务,并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标供应商在融资额度、利率、审批时效等方面提供更大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市县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支付平台、监管平台、交易平台与金融系统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解决供应商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十三、提高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政府采购监管力量,依法履行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各省级预算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和各环节工作执行标准,于6月30日前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省财政厅将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留份额、信息公开、支付进度、制度建设等情况实施通报,并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各市、县(区)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管理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