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3-06-27 浏览次数:4101 字体【

一、《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近年来关于推进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一系列要求进行的。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同时以完善的规则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也明确提到,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与其保持一致。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因此,《条例》在第二条中将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明确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通过目录管理的方式明确了市属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

三、《条例》中所称“公共资源”的涵义是什么?

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公共资源”的明确概念,《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和相关法规,对“公共资源”作出了基本界定,即“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四、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体制是如何设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次地方立法,《条例》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二、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程监控、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等。

五、合肥市如何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条例公共资源范围的界定,结合当前我市统一交易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什么是目录管理?

根据国家推进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相关精神,《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同时规定应当统一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于地方性法规的相对稳定性,《条例》只规定了目录管理的基本领域,具体目录的制定和修订则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条例》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条例》第四章就交易的规则、受理条件、资格设置、竞得规则以及交易的变更、中(终)止情况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发布信息、统一评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规定了“实行代理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 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并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制度。

(八)《条例》中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规范交易过程中各方的行为,条例第五章分别就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专家成员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标后监管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竞争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