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4-03-14 浏览次数:2627 字体【

合肥市招标投标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单位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单位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必须签署并按自律公约要求遵照执行,共同维护合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第二章  签约人自律守则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会员单位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范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内容、格式、程序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以行贿、受贿、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签订合同协议,重信用、守合同,认真履行相关制度和义务。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自律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为本单位违反自律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4、有权监督协会和投诉、检举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诚信,自觉履行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合肥招投标市场秩序,共同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2、自觉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自律公约、失信或其他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及相关单位对违反自律公约、失信或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及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公约、失信或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建立招投标诚信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第四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自律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诚信的先进典型;协助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法、违规、违反自律公约、侵权行为的调查处理。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合肥市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上设立诚信监督窗口和诚信平台。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签约人如违反自律公约,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协会将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自律公约于2014118日经合肥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自律公约于生效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经二分之一以上自律公约成员单位或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