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2295 字体【

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2”,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强化招标主体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发挥好招标人的参谋助手作用,依法办事,依法服务。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一、前期阶段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16〕11号)第一条
3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4
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
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二、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
6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7
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8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9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
(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4)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0
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11
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12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13
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14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15
(1)通过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样品
(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6
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17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18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19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20
(1)在施工、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2)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21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23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4
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25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26
缺陷责任期超过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
27
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28
未按要求在开标时间3日前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关于落实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6〕114号)第二条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6〕88号)第七条
三、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29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30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3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
32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3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34
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
35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未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一条
36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五、监督与纪律
37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8
招标人评标结束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9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40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41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4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
4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未予以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44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