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2356 字体【

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3”,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内容
依据
一、资格条件
1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
4
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
5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6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8
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二、采购需求
9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88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10
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
11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12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3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4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5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16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7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18
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19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20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1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22
(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
三、评标办法
23
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24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25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6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27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8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9
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0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1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2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3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5
(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
(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6
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7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8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39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