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优营商环境,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近日,市公管局出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称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提出问题或者不同意见的行为。
据了解,异议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投标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之一。《暂行办法》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细化具体条款,提高文件可操作性,明确异议提出渠道、异议包含内容、异议答复要求、异议答复遵循的规定等刚性约束,成为解决招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
《暂行办法》明确,异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手段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异议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异议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异议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异议人在规定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书。
被异议人审查后认为异议事项不成立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异议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招标活动、中标结果的,视情进行处理。比如,对开标提出的异议,存在开标程序不正当、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合格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针对部分投标人提出失实异议和虚假恶意异议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失实或虚假恶意异议,应当及时报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增加恶意异议“成本”。针对招标人处理异议时不作深入调查、虚以应付等问题,规定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实质性答复。(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