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432 字体【

合公法〔202422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4-00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122

 

 

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轻微不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评价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改正情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深化精细化管理和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对轻微违法行为开展容错纠错,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性方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三)坚持规范执法、信用监管。不断优化自由裁量权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对按要求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强化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信用信息。

二、适用“轻微不罚”条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轻微不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轻微不罚”的具体标准

1.初次违法,可以结合以下要素认定:一是2年内未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县(市)区及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属于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影响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违法行为单一、及时中止的;四是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的认定,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二是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指导下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在“纠错期”内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整改措施且取得实质性效果的情形。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违法行为没有对评标、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二是没有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三是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四是没有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5.没有主观过错,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能够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既没有违法故意,也没有违法过失;二是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三是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四是其他能够反映没有主观过错的事实依据。

四、实施“轻微不罚”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轻微不罚”制度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实事求是、严格执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属于可以适用“轻微不罚”情形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且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实施“轻微不罚”制度应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告知承诺书》(附件2)一式两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轻微不罚”制度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兑现承诺,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意见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 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