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规范自行采购行为 保障采购活动廉洁高效

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3260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自行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经开区在总结近年来自行采购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出台《关于实施自行采购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经区财〔2023〕66号),进一步明确自行采购范围、方式等相关要求,使自行采购更加规范高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明确采购定义。明确自行采购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的行为。

明确采购范围。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30万元(除车辆、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外)、服务类单项采购预算未达到30万元(除备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单项或批量未达到30万元、服务类单项预算未达到30万元、工程类单项未达到60万元的项目,属于自行采购范围。

明确采购方式。明确能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应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适宜共享省级、市级、区级框架协议采购结果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以上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引入公开、竞争机制,按规定程序发布信息公告、组织评审、选择承接主体。

下一步,经开区将结合《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