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公业〔2023〕23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安巢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紧扣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升合同签订、公开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公开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公业〔2021〕123号)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修改为“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
二、删除“2.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与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依法公开合同,并附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并附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的要求。
三、“三、监督检查”中增加“市公管局将围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适时调整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公开的及时性,必要时将通过信息化进行全量检查,提级通报”。
四、“四、相关要求”中增加“项目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履约保证金,依法按期签订并公开合同,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做好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合同文本等档案保存和管理。”
五、删除“附件3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索引”中“未传中标通知书、未传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的情形。
此外,根据本通知对原文件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公开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公业〔2021〕12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相关内容已经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3-029”。
2023年7月11日
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公开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8月20日发布,2023年7月12日修改)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成果,落实合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公开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
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公开及备案
1.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与竞得者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合同,鼓励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其中,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竞得者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双方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与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公开时同步流转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登记备查。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由项目单位负责。
3.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公管局备案。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办理,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上传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后完成备案。
符合续签条件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上传合同备案表(见附件2)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后完成备案。
4.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做好与合同相关的信息、技术、业务咨询服务,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合同公开及备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自行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2)补充、变更协议;
(3)被监管部门作出暂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处于暂停期间的;
(4)中标无效、成交无效的项目;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
三、监督检查
市公管局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20%,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见附件3)包括:
1.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开及备案;
3.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是否与交易文件、竞得者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
4.合同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
市公管局将围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适时调整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公开的及时性,必要时将通过信息化进行全量检查,提级通报。
四、相关要求
各项目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履约保证金,依法按期签订并公开合同,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做好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合同文本等档案保存和管理。市公管局和市财政局将依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实施定向抽查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要围绕合同公开以及备案的流程管控和技术需求,加强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的信息技术开发建设,提升信息化保障能力。
本通知由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原《合肥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公法〔2019〕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合同备案表
2. 项目续签合同备案表
3.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