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秘〔202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反馈等交易环节逐步实现电子化、数字化。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根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鼓励招标人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市场准入隐性门槛和壁垒。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并对清单控制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负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标前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招标人应当严格履行“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合规扩大“评定分离”应用范围,在市级投资的环巢湖治理、交通、水利、农业、环保、林园等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选择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评定分离”。招标人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建定标委员会并组织定标,向有关单位函询了解定标候选人相关情况,被函询单位应主动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函询意见。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规范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减免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面停止和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定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八)强化项目招标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招标人应当积极会商中标人签订合同,确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并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九)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中标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提高评标质量。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用好 “评委打分预警监测系统” 防止评分畸高或畸低现象。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专家考评惩处。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及时上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建议清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四)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与长三角区域城市开展常态化合作,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配备专门装置设备,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一)规范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线索或有关市场主体、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合肥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并按照规定将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公开。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四、完善监管职责
(一)健全制度规则。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涉及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活动的制度规则要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重大涉企、涉及个体工商户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切实发挥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
(二)深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在现有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推进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公开和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探索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公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公开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 “陪标专业户”,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园等部门应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的监管联动,并根据工作职责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四)健全信用体系。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园等部门应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在线提出异议、投诉和作出答复。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
(六)建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开通营商环境专栏建立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多举措听取市场主体建议,建立问题线索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合理建议得到及时采纳,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对发生的典型案件和问题及时剖析,以案促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