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内容条款修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1969 字体【

合公督〔2023〕73号

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监察支队: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经研究决定,对《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修订,新增了“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违法情形,并对该权力事项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履约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约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二)违法情节与后果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一般违法行为指不具有轻微违法、严重违法情形;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处罚标准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消当事人3年至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消当事人4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023年3月16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8-111”)

附件:关于对《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内容条款修改的通知